高风险金融衍生品内幕 Accumulator产品说明 金融鸦片你的投资够谨慎吗
一、什么是Accumulator?
作为一个风险极高的复杂金融衍生品,Accumulator有以下主要特性:
1、是风险级别为最高级别5的高风险复杂金融衍生品
2、收益有限、风险无限,可能会血本无归
3、交易需要保证金
4、适合对未来一年市场看涨时买进,看跌时千万不能做,否则将导致巨亏
5、二手市场流通性有限,一旦买进,无法卖出
具体来说,该产品的复杂性体现在:
1、买入股票的行使价往往比现价低10-20%;
2、当股价升过现价3-5%时,合约自行取消;
3、当股价跌破行使价时,投资者必须双倍吸纳股票;
4、合约期一般为一年,投资者只要有合约金额40%的现金或股票抵押即可购买,因此这一产品往往带有很高的杠杆性。
从没有接触过的人几乎不可能在十分钟之内光听一个电话就能弄懂。
二、为什么说Accumulator是“金融鸦片”?
在国际上,Accumulator被称为“金融鸦片”。一旦投资者和它扯上关系,便深陷其中,欲罢不能,连止损都不可能。当股价跌破行使价时,一年内必须双倍高价买进股票。
对一些中国企业来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最直接的冲击还不是需求萎缩,而是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出现了巨额损失。前几天我们就报道了金融危机国航、东航等企业参与燃油套期保值交易导致08年亏损惨重的消息,在这之前还有中信泰富因为与国际投行对赌澳元汇率,巨亏近150亿元。为什么金融衍生品会成为中国企业的滑铁卢?在衍生品交易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样的秘密?
美国禁售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为何在中国找到了巨大的市场?
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学教授黄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有点像,不是我发明的词,有人发明的叫‘金融鸦片’。”
黄明,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学终身教授,同时兼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长江管理学院教授、学术副院长,也是最早提醒中国政府与企业要警惕金融衍生品过度膨胀的学者之一。黄明告诉我们,被称为“金融鸦片”的这些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绝大多数都是华尔街的国际投行设计出来。然而,这些最终销售给中国企业的金融衍生品,目前在美国本土市场上却难觅踪影。
黄明:“国际投行内部有明确的规定不许在美国销售,原因为什么?美国监管太严了。”
1994年,曾经是美国十大金融机构之一的信孚银行被推上了被告席。起诉信孚银行的,是著名的宝洁公司。宝洁指控信孚银行通过欺诈手段对其销售极其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导致宝洁公司亏损1.02亿美元。信孚银行最终被法庭判定有欺诈嫌疑,在信誉崩溃之后被德意志银行收购。黄明认为,正是这种法律威慑,让华尔街的投行不敢在美国国内销售复杂衍生品,但却转而向新兴市场发起了进攻。
黄明:“这种产品有巨大的向下风险,往上给投资者的回报是很小很有限制的,但是往下的风险可以几十几百倍,因此你要是让投资者签这种合约,导致巨额亏损,所以投行在美国会承担极大的法律责任,因此投行分析来分析去决定不敢在美国销售这种产品。”
独立经济学家谢国忠,曾经在摩根士丹利担任了9年的亚太区经济学家,他告诉记者,类似几大航空公司这类风险特别高的对赌金融衍生品一般不会在美国销售。
独立经济学家谢国忠:“在美国的话几乎没人做,主要就是针对华人来做的,华人的话,主要就是,一个香港人台湾人做得很多,还有大陆人做得很多。”
香港保障投资者协会会长吕志华告诉我们,在香港销售金融衍生产品的银行有10家左右,大部分是美资银行,根据他了解的情况,这些投行银行严禁把这些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产品出售给美国的投资者。
香港保障投资者协会会长吕志华:“那原来这种衍生工具产品是不可以售卖给美国的投资者的,那在条文里面很,有清楚的列明,那他们的理由就是说,美国的投资者可能是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所以这种衍生工具是不可以售卖给他们。”
吕志华认为这种理由非常勉强,在香港有很多美国投资者买卖股票、房地产等,并不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吕志华:“但是我觉得那里最重大的原因就是这种衍生工具的产品风险太高了,那所以在美国是不可以售卖的,最主要原因如果是出了事的时候,一般来说依照美国的监管条例,那投资银行是要赔款给那些投资者的,那过去来说也是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
刚才专家告诉了我们一个重要的信息,原来这类带有对赌性质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在金融业最发达的美国是禁售品。事实上,经历过多次危机的美国金融界对衍生品交易一直不敢掉以轻心,股神巴菲特就曾经把衍生品称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奥巴马政府5月13日还刚刚推出了一个加强监管的新框架,一些场外交易的衍生品将被强制要求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可是这些金融鸦片又是怎么传到了中国企业手上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其中的内幕。
在美国不能销售的产品,却在中国找到了巨大的市场。2004年,黄明以衍生品专家顾问的身份应邀回国参与中航油重组,在亲自查了中航油购买金融衍生品的相关合约之后,黄明意识到,中国企业正在遭遇华尔街“金融鸦片”的侵蚀。
黄明:“在这个过程中,我简直就吓了一跳,这个国际投行为了自己榨取巨额利润,给中航油新加坡设计了一个极其复杂,极其就有点像是剧毒产品,我的反应总结就是两个字:气愤,这个气愤就是气愤我们的国企会如此的愚蠢,做这种对自己对这个企业完全没必要的合同,然后导致巨额的亏损。”
黄明告诉记者,金融衍生品的功能原本非常简单,就是为了帮助企业消除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那些复杂金融衍生品所起到的作用却恰恰相反。
黄明:“简单和复杂,按对一个衍生产品的定价、风险、计算它的数学复杂程度来区分,那么简单的有初中数学水平就能搞定的,比方说期货、互换那是绝对简单的,还有用诺贝尔奖理论才能定价,就期权,最简单的期权,比诺贝尔奖理论能定价的简单期权之上的,我都称为复杂的,那都得靠几百几千行的计算机程序,一个非常懂的往往是物理博士,数学博士出身的人,来给他定价分析,才能把它给算清楚的,这一类都算是复杂的。”
记者:“您刚才说比诺贝尔奖还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我们国内有很多企业在做?”
黄明:“那当然,我们这一轮的央企的亏损,绝大部分,90%以上,全部是,这是极端复杂的衍生产品,连诺贝尔奖的公式都无法定价的这些产品。”
那么黄明所说的“复杂衍生品”究竟有多复杂?中国农业大学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主任常清给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事实。
中国农业大学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主任常清:“有一个大学老师被航空界请去做咨询,那是我的学生,他告诉我,他说他看完了之后,他感觉非常吃惊,觉得这个合同有如此内容之多,就是150多页,就他来看,就他是个专家性质的,他得看它几天,而且好多看不明白,就它在提示风险的时候就很小的字,把好的时候都说得很大的字。”
作为中国期货市场的创始人之一,常清也一直关注着国际投行在中国的一举一动。前不久国内几大航空公司因套保巨亏的消息披露后,他就对几家公司的公开资料进行了分析。而从这些报告中,常清也发现了国际投行真正的意图。
常清:“举例讲说高盛手里拿着大量的石油的多贷,一直往上涨他也赚钱,但是他也怕价格下跌,怎么办,他就从中拿出一部分钱来买保险,怎么买保险,就说价格一直往上涨的时候,我每月给你多少钱,这不是保险费,但是一旦价格跌到某个位置,你就变成了买者,它等于把手里的多贷、原油全卖给你了,它没有风险了。”
黄明:“我们的社会,对我们国际大的投行,有迷信有盲目的崇拜,把当成精英,把他们当成独立的专家,而事实上国际投行是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商业体系,你不能把商人当成一个独立的专家,我们的企业经常犯这种错误。”
然而,犯错的并不只是中航油一家。2008年10月底,中信泰富惊爆147亿港元亏损。常清告诉我们,中信泰富巨亏的罪魁祸首,依然是他们与国际投行签订的那些复杂金融衍生品合约。
黄明:“中信泰富做套期保值,用了剧毒巨复杂的衍生产品,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他要真想套期保值,澳元套期保值很简单就去做期货互换,这些市场非常简单定价上不会被人宰也特容易懂,但他恰恰选择了极其衍生产品,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一个恶性的投机。”
中国企业接二连三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发生巨亏,促使黄明多次在多家媒体上发出呼吁,提醒国内投资者高度关注复杂金融衍生品的危害。一位曾经负责某著名国际投行在亚洲区兜售复杂衍生品的朋友,在看到黄明的向他坦陈了自己内心的不安。
黄明:“他说那一阵经常有负罪感,他到企业去销售衍生产品,他觉得就像是给人扔了一个炸弹扭头够就跑了这个感觉,第二个,他评论到了,他们投行的投资银行部,就帮企业上市帮企业融资的是给企业创造价值的,但是这个衍生产品部,给企业兜售复杂衍生产品的,是给企业摧毁价值的。”
这位国际投行的经理讲述的另一个故事,可以让我们更进一步看清复杂金融衍生品的真面目。
黄明:“他的一个投行卖衍生产品的哥们,到亚洲某企业家卖衍生产品,没卖成功,但是把这企业家的女儿给娶了,因此就加入这个家族了,结婚之后,有一阵之后,另外一个投行给这个家族打电话,兜售类似的衍生产品,他抄起电话来,就警告那个投行,说你敢往这卖,我去告你,以前自己卖,可以,一旦加入家族了,再也不允许别人卖了,因为他知道,他要是卖给自己的家,他绝对不敢卖这种产品的。”
复杂金融衍生品交易让一些中国企业遭受“血洗”
一些中国企业冒然参与复杂金融衍生品交易,成为国际投行转嫁风险的对象,最后造成了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亏损。
实际上,吃下这些金融鸦片的,不仅有国字头的大企业。之前我们在节目中也曾经报道过,一些香港投行机构在内地推销一种叫KODA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少国内民营企业家把几十年的心血都赔得一干二净。风险和收益明显不对等的复杂金融衍生产品,为什么会成为这些人的投资选择?
建平第一次接触KODA这种金融衍生产品,是通过妻子的校友张宁,这位在香港荷兰银行担任私人银行投资顾问的朋友,在2007年6月专程跑到北京,向赖建平夫妇介绍她所在的荷兰银行私人银行。
荷兰银行(香港)私人银行客户赖建平:“我们当时就吃完饭以后,当场在饭桌上不到五分钟,就签了一百多页的一个全英文的文件。”
作为律师,赖建平觉得这仅仅是一个开户文件,只要帐户里没有打入资金,也就不存在什么风险。再加上对朋友的信任,赖建平并没有了解这些英文文件到底是什么内容,就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赖建平:“她打着的名片是荷兰银行私人银行的董事你明白吧,那董事,按我们的理解董事是公司的高管,不是一般人,既然你又是美国留学回来的,又是荷兰银行的高管,你还是我们的朋友的朋友,我有什么理由不相信,不信任你呢?我还怎么可能去跟你,我说要求把一百多页的英文文件翻成中文,我请律师来给我出法律意见书。”
签署开户文件之后不久,赖建平就把资金打到了这个帐户上,对金融衍生产品完全不懂的赖建平,把自己财富增值的希望完全交给了这个香港荷兰私人银行的投资顾问。
赖建平:“因为我们既然是信任,是顾问,我们就言听计从,她叫我们买什么我们就买什么,叫我们买哪个产品我们就买哪个产品,就开始一直做。”
黄伟业曾经是郝婷在花旗银行的客户经理,两人还算比较熟悉,后来黄伟业跳槽到星展银行之后,就不断打电话给郝婷,希望郝婷成为香港星展银行私人银行的客户。
星展银行(香港)私人银行客户郝婷:“他当时给我讲就是说,他们星展银行是新加坡最大的国有银行,新加坡是世界上最法制的国家之一,我说我的钱转到你这边的话,你每年综合收益率你能给我多少?他说,高的话30%—50%,最保守的估计15%—20%。”
后来黄伟业专程从香港飞到北京,来见郝婷,并在会面的时候,让郝婷签署了在香港星展银行开户的英文文件。回到香港后,黄伟业为郝婷重新注册了一家公司,并且在香港星展银行开设了帐户,专门用来投资KODA产品。至今这些文件还保存在郝婷的Email信箱里。
郝婷:“这全是英文,一个汉字都没有,如果有就是郝婷两个签字是中文,这个公司的所有文件,没有跟他当面签的,全部是他Email过来以后,他给我指示,你在第几页的那个地方签字,这个Email都有,我给他签完以后,把这一页传真给他。”
根本不懂英文的郝婷,出于对星展银行和黄伟业的信任,就在文件上一一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正是这些文件,星展银行开始为郝婷购买这种叫KODA的金融衍生产品。
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学教授黄明:“当他们拿着什么哈佛的学位,西服革履的,然后代表着银行,打着是总经理的名片,整个团队来跟你,特别职业化的跟你谈他们的投资产品,尤其是针对你们这种高端人士投资产品的时候,你很容易相信他们,因此当他们拿出这些一百页的合同,你不懂的合同,要签的时候,这种盲目的信任就导致你签了这种合同。”
黄明博士在长江商学院的学生,有很多都是民营企业家,他们中的不少人因为投资KODA产品而损失惨重,而他们当初到香港投资,也是因为朋友的介绍,那些银行销售人员在介绍金融衍生产品时,往往描述这种产品如何能够赚钱,但是却不告诉投资者背后的巨大风险。
黄明:“当这一类的产品的风险极其不对称,当你赚的时候,你就赚了一点,但是你亏的时候,底基本上没底了,而这种风险极其不对称的风险,往往西方银行或者投行没有向这些投资者完全披露,但是银行告诉投资者这些风险的时候,我敢相信大多数的投资者都不愿意做这个合约的,我认为很多银行不是所有银行,很多银行,没有完全披露这个亏损的风险。”
黄明博士认为,有些银行推销员不仅不给投资者提示风险,甚至还背着银行在客户的开户文件上做假。这是赖建平当时的开户文件,我们看到除了赖建平的签名之外,没有一个中国字。但是这份开户文件上却显示,他们提供了中文资料。
赖建平:“因为她当时都贴好小标签在哪个签字处,我们只是签了一套空白东西,她既不给我们解释,也不给我们商量,问我们应该怎么填内容,所以她把这套东西拿回去以后,她擅自在所有的地方按照她的需要给我们填内容,还有更恶劣的是,你看看,这个有个所谓的风险披露声明,风险披露声明好几十页全是英文的,结果你看它怎么说的,它说这个按照客户选择的语言文字也就是中文向签字的客户提供了本风险披露声明,它说按照我的选择,我选择的中文向我提供了风险披露声明,但是在哪儿呢?她要给我提供了,一定会让我在上面签字的。”
我们该如何面对金融衍生品?
前不久,在报道国内几大航空公司投资航油套期保值出现巨亏的时候,我们也调查过其他几家境外航空公司的业绩,它们也都从事航油套期保值业务,但并没有出现大的亏损,美西南航空甚至还获得了一些盈利。这样的业绩对比说明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方面,我们确实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新手。正因为如此,我们在面对金融衍生品的时候更应该慎之又慎。
在天津聚龙集团副总裁崔景士看来,判断某一种金融衍生品是否“有毒”其实非常简单。曾就职于国内最大的粮油集团,并代表集团长期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崔景士,目前在一家民营企业担任执掌期货业务的副总裁。他告诉我们,在上任还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已经有多家国际投行向他兜售金融衍生品。
天津聚龙集团副总裁崔景士:“就是说如果他作为卖方的话,卖给你这个产品,所谓产品的话,你告诉他,你说我作为卖方,你作为买方,还是同样架构这个产品,这一摞合同对方签不签,很简单一个道理,你愿不愿意买,一般的时候,我相信对方都会说我不愿意买,很简单的一个东西,很简单一个道理,还是引用巴菲特那句话吧:我从来不做自己看不懂的市场。”
常清:“露出我们有什么问题,就说我们人才有问题,就是说我们这次大的经济机构,大的国有企业对现在市场经济的认识和了解还是有距离,有差距的,就说他们对究竟如何进行套期保值,套期保值的目的是什么,怎么进行套期保值,这一系列问题我认为还没有认识,人才准备也不足,那么往往都是什么,领导说了算,那么领导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去学习,所以说又盲目的相信华尔街投行,这就促成了问题的发生。”
黄明:“对国际投行来说咱们不要抱任何期望,国际投行能够宰割企业宰割投资者,能够谋取暴利而不受到法律制裁,他们绝对会做的,大家老批评国际投行贪婪,一百多年来,他没停止贪婪过,所以这个很难从他们这边管住,只能管住自己,怎么管自己呢?我认为就是作为我们的国企,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不懂得的坚决不做。”
“我觉得尤其针对国企最重要的还是在监管层这个角度多做点工作,因为国企假如没有明晰的法规,不许做这个不许做那个,他们会去做的,而且事后没有责任,因此我特别赞同国资委最近推出的这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把这些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都明晰化了,当我们加强监管的时候,而且追究责任的时候,要求披露的时候,确定不能做复杂衍生产品,那么会使得我们央企向下的衍生产品的业务改善很多,所以总的来说我觉得,我该学的教训,很大一部分已经在国资委最近的通知中体现出来了,这一点我非常欣慰。”
鸦片给中国人留下的是一段屈辱的历史和无尽的伤痛,而今天,被专家斥为“金融鸦片”的金融衍生品又让众多的中国企业和投资者遍体鳞伤。
黄明教授告诉我们,这种带有对赌性质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之所以在美国不敢卖,是因为他们有严格的法律,一旦他们胆敢销售,美国的法律可能会让他们倾家荡产。而他们敢卖给我们,就是因为他们觉得,卖给我们,他们没有多大风险。我们现有的法律还不能拿他们怎么样?
他们能够大行其道另一个原因是国内投资者对国际投行的盲目信任,身为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的黄明告诉我们,在美国,投行的经济学家、高管很少有机会在公共媒体上发表自己的声音,因为他们观点、声音背后是自身的利益,但是在国内,很多国际投行的经济学家经常出席大型的活动,他们的观点也充斥我们的媒体,成为主流的声音。
在国际投行看来,那些对金融业务不太熟悉的国家和地区,无疑是最理想的传递对象。在这场赤裸裸的金钱游戏中,所谓价值和专业都是投行的精美包装,只有风险和收益才是决定一切的筹码。
吃一堑长一智,一些中国企业身上出现的金融衍生品巨亏风潮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在近期密集出台。不过,我们希望这些企业,包括国内的投资者不仅要提高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意识,更重要的是看清这些“金融鸦片”背后的贪婪和虚妄以及国际市场严酷的游戏规则,不要再轻信打着华丽招牌的陷阱。
三、真实案例回放
通过如下真实案例,让我们来了解银行销售Accumulator的经过与真相:
金亮:在汇丰私人银行投资1000股损失1000万 。
金亮事件回放:
1、2007年10月12日,当时金亮有意买点港股,就请汇丰私人银行客户经理汤太太帮金亮推荐几个股票,汤太太就在2007年10月12日下午15:30发给金亮一封邮件,推荐了3只股票(华电国际1071、中国铝业2600、南车时代电气3898)和1只基金(霸菱香港中国基金)。
2、一刻钟后即2007年10月12日下午15:48汤太太打给金亮的一通误导推销电话,开始金亮被诱骗损失千万的故事,具体内容请见下面的电话录音。
3、3个月后即2008年1月22日起银行向金亮开始催讨钱款,同时金亮也开始了艰苦投诉维权之路。
4、一年后即2008年11月5日,银行单方面强行斩仓。金亮帐户中千万资产不仅全部损失殆尽,平仓后还倒欠银行23万。
2007年10月12日购买这个产品前金亮账户情况:现金港币24838元,美金987元,其他约163万美金全部是票据、股票投资。
金亮认为汇丰私人银行误导、诱骗的理由如下:
1、风险提示远远不够甚至故意隐瞒产品风险:光听这个电话,有多少人能够明白这是在参与风险极高的一项复杂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可能会导致千万亏损,血本无归?相反,传递给金亮的感觉是这是一项比直接买股票还安全的投资,金亮在电话中也明确跟汤太太(汤太太是金亮的理财顾问)确认该产品的安全性,汤太太不但没告诉金亮这是一个高风险的复杂金融衍生品,而是默认了该产品是安全的,让金亮去买1000股试试,这与金亮的投资本意“求安全”完全背道而驰。
2、违反《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5.3段规定“持牌人或註冊人就衍生產品(包括期貨合約或期權)或任何槓桿式交易向客戶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客戶已明白產品性質和風險,並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因買賣該產品而可能招致的風險和損失”。而汇丰私人银行在销售该产品给金亮之前,并未提供给金亮该产品的说明书及相关中文资料,根本没有做到“為投資者提供他們能夠明白的資料”。电话中也没有清楚详尽介绍该产品,反而是做相反的解释与误导。金亮甚至都不知道销售给他的该产品叫什么?也不知道它是个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更不清楚它的性质与风险。银行完全违反了“應確保客戶已明白產品性質和風險”的规定,也违反了《操守準則》第5.2段规定“在建議或招攬客戶購買投資產品時,應確保所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適合該客戶,並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操守準則》的適合性規定是指引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的銷售手法的首要原則。
3、严重误导销售、诱骗客户:在电话中,金亮明白表示目前港股已经处于高位,对半年后或一年后的行情金亮根本就没有信心,金亮是看跌的;对中国铝业也没有信心,年初是5元,现在都快25元,已经涨了5倍了,对一年后金亮是很担心的,金亮是看跌的。汤太太听完后非但没有给金亮提示该金融衍生产品在股票大跌后产生的巨大亏损,相反,还告诉金亮正因为如此(半年或一年后大跌),所以不要直接去买股票,而应该买打折股票,这样买入价低比较安全,还可以马上支出马上拿货马上抛,获得可能超过40%的高额收益。让金亮觉得买打折股票比直接买股票要安全得多、价钱更低。这种误导、诱骗直接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这与银行后来提供给金亮的产品说明书中说该产品是“适合对市场持轻微看好意见的客户来做”的产品特性完全相反,这是非常严重的误导与诱骗!银行的这些做法完全违反了《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2.1的规定:“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向其客戶提供建議或代表客户行事,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確保向其客戶作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都是准确及没有误导成分的。”也违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的一般禁制範圍:即任何人不得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另一人投資。
4、电话中说中国铝业价格高于103即25.1835港元就支出,电话中根本就没有跟金亮说明是收盘价高于25.1835就支出,还是只要2600的价格曾经高过25.1835就支出,如果是后者,后几个交易日的盘中价格都高过支出价的,合约早该中止了。
5、金亮当时账户中的现金只有2万5千港币,差不多刚好够买1000股中国铝业(中国铝业当天的股价约为24港元),金亮当时自己的本意就是想买点港股,听汤太太电话中介绍说买打折股票比直接购买股票好,金亮就同意买1000股试试,因为金亮觉得反正这只是一笔很小的投资,几万港币而已,金亮帐户中也就只有几万现金,就拿这点钱去试试看,金亮想再怎么亏也不会超过这个金额。谁知,这打折股票根本就不是一项普通意义上的股票投资,而是一项最高风险的复杂金融衍生品。这些,汤太太完全没有跟金亮讲清楚。
6、而且,汤太太给金亮买进的根本不是1000股,而是将近50万股,总额近1000万,差不多是金亮帐户中所有资产总和。退一万步讲,就算这个电话没有任何误导、诱骗,没有任何问题,可金亮在电话中也从没同意银行可以给金亮每天买1000股或2000股中国铝业,金亮只同意买1000股试试,金亮的理解和原意就是总共买1000股试试,因为金亮账户的现金只有2万5千港币。
7、做买股计划这个产品是需要保证金/抵押品的,可电话中从没有跟金亮提起任何保证金或抵押品的事,银行凭什么自作主张把金亮帐户中的非现金资产来抵押?金亮怎么会想到这笔小投资还会影响到金亮其他约163万美金的票据、股票投资?银行有什么权力这么做?
8、还有,在2007年10月12日下午15:48至15:58的电话中,汤太太说是按照23.8元的价格去买中国铝业的,没做成。在2007年10月12日下午16:00至16:02的电话通话结束时,已经是16:02了,这时香港股市已经收盘,怎么还能再做买股计划呢?就算能做,金亮查了一下2007年10月12日当天中国铝业的收盘价是24.25,可最终银行给金亮买的却是24.45元,这里是不是也存在问题?
汇丰私人银行给金亮做的这笔千万投资前后就只有这10分钟的电话,没有任何书面签字文件确认,事先根本也没发产品说明书给金亮看,也没让金亮清楚了解该产品的性质与巨大风险,这就是私人银行专为富豪提供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其实,香港对这些高风险产品还规定有冷静期:“冷靜期適用於以遙距通訊形式售賣的金融服務(即屬銀行、信貸、保險、個人退休金、投資或付款性質的服務)的合約。”而银行从未告诉金亮还有冷静期这回事,否则,即便做了还有机会中止合约。汇丰私人银行完全没有尽到他们应尽的责任。
金亮的苦恼:
为什么不选择诉讼?金亮说,在香港打官司是真正的有理无钱莫进来。如果诉讼,粗略估算需要三五年时间,耗费数百万港元,他已经无力负担。
四、评论:
这个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存款合同、或者委托理财合同、或者代理合同的纠纷。对方当事人是汇丰私人银行香港分行,虽然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中国内地对香港没有司法管辖的权力,在法律上是把香港视为境外地区对待的。
这个纠纷真的是非常麻烦。可是,再麻烦也得要想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这个案件在香港处理,那我们无权去评判、分析香港的司法制度,就不好说什么。因此,我们只能想出办法,看看在国内如何解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同时,依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如果香港汇丰私人银行在国内有代表处,可以找到其代表处所在的城市,向法院起诉。
管辖问题解决了,那么按照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接下来就要解决准据法的问题,即应该适用哪一国或哪一地区的法律来审判这个案件。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而这种委托理财的合作,通常双方都会签订合同,香港公司采用的合同通常会拟定得比较缜密,而通常其中都会涉及到适用准据法的问题,而且通常都会约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来处理双方的纠纷。这个案件的资料中,没有说明这些,但是这么多“通常”下来,我猜测很有可能双方会选择适用香港准据法。我们不便评论香港的法律制度,但是想说明一点,即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大体是相通的,都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下衍生出不同的规则,但是原理是相通的,因此结果大体也是差不多。所以,我们至少可以用中国的法律制度来做一个推理,大体可以评判这个案件的是与非。
譬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即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三是由于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导致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那么,像本案这样的情形,属于什么呢?我认为,至少属于重大误解,同时汇丰私人银行香港分行也存在一定的欺诈因素。
什么是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那么,什么又是欺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和重大误解,其实往往是因果相伴的。例如这个案件中,私人理财顾问告知客户的是“先买1000股试试”,这样的话,就算这1000股股票全部损失,又算得了什么?任何一个有财力存款到国外银行的,恐怕都不把这1000股股票当回事。可实际上呢,却是“每个交易日买进1000股中国铝业,价格为19.54港元。而且,当市场价低于19.54港元时,则必须以19.54的行使价格每天买入双倍股数,即2000股中国铝业”。你看看,私人理财顾问口说的情况与实际的情况之间,差距岂非天上地下?
这么重要的真实情况,私人理财顾问完全没有向客户说明,这难道不是欺诈的表现吗?在这样的误导下,客户金先生才大大咧咧地同意买1000股股票,而绝对没有想到要每天不停地买。更让金先生没有想到,即使在股价跌在3块多的时候,还要用19块多的价格不停地买,这样的情形鬼才会干,对吧。所以很明显,金先生对自己投资行为的性质、投资标的的数量和价格是完全不知情,完全认知错误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其做出的投资决定,显然与实际的情形完全不符。因此汇丰私人银行香港分行所谓的代客理财行为,与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相悖,对客户而言,这肯定就是重大误解了。
既然存在重大误解和欺诈因素,那么这个合同或者法律行为,就是一个可撤销的合同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对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我们推理是这样的结果。若按照香港的法律制度,本质上结果大体应相同。当然,可能不同地方的法院对证据、程序方面要求不同,这个暂且不论。本案中,系由于汇丰私人银行香港分行的严重过错,导致了金先生存款的全部损失,汇丰私人银行香港分行难辞其咎。在这样的情形下,金先生完全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汇丰私人银行香港分行的错误法律行为,赔偿自己的损失。
由于当时金先生同意购买1000股股票,所以金先生应该对这1000股的损失承担后果,但是对其余的任何损失都不应该承受任何后果。因此金先生有权要求汇丰私人银行香港分行,在刨除这1000股股票投资损失后,将其余存款连本带息全额返还。
五、什么是私人银行?
什么是私人银行?
如下内容摘自私人银行的网上介绍:
私人银行并非私人开设的银行,而是各大银行专门为顶级富人开设的更高级的财富管理、金融服务,让富翁感觉到服务很贴心。
根据西方银行业的服务分类,第一类是大众银行(Mass Banking),不限制客户资产规模;第二类是贵宾银行(Affluent Banking),客户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上;第三类是私人银行(Private Banking),要求客户资产在100万美元以上;第四类是家庭办公室(Family Office),要求客户资产在8000万美元以上。当然,各家国际性大银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要求的最低金融资产额度也略有不同,比如高盛对港澳地区私人银行客户设置的门槛是1000万美元,HSBC的最低门槛是300万美元,而UBS(全球私人银行资产名列第一)对中国大陆客户的离岸账户的金融资产要求仅为50万美元。
什么是私人银行?
私人银行服务是银行服务的一种,专门面向富有阶层,为富豪们提供个人财产投资与管理的服务,一般需要拥有至少100万美元以上的流动资产才可在较大型的国际金融公司或银行中申请开设此类服务。私人银行服务最主要的是资产管理,规划投资,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特殊服务,也可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家族信托基金等方式为顾客节省税务和金融交易成本。因此私人银行服务往往结合了信托、投资、银行、税务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该种服务的年均利润率可达到35%,远高于其他金融服务。
此外通过私人银行服务,客户也可以接触到许多常人无法购买的股票、债券等。而私人银行服务的客户们往往可以拥有投资一些私人有限公司的机会,并获得许多优先购买IPO的机会。私人银行服务最早由几家大型的国际金融公司和银行提供,目前最大的私人银行服务提供者是瑞士银行,瑞士也是世界私人银行服务最发达的国家。此外包括JP摩根、摩根士丹利、花旗银行、高盛、汇丰等著名金融机构也提供此类服务,美林公司是私人银行服务赢利最高的企业。
从理论上,私人银行的客户经理可以为客户提供从规划投资、合理避税、遗产管理、教育信托,到企业等实体并购案的建议,还会代表客户到拍卖场竞标古董,陪客户品鉴红酒,甚至提供心理辅导。
拥有了自己的私人银行顾问,就像找到了一个博学的密友,一个得力的管家,而享受这一切,需要你至少拥有100万美元的可投资资产。
汇丰中国私人银行业务----如下内容摘自汇丰私人银行网站
我们了解,每位客户都有所不同。通常,私人银行客户事务繁忙,需求复杂。客户不仅需要金融产品,更需要高质量的私人银行咨询和量身定制的财富管理方案。
亚洲的汇丰私人银行为富裕的个人及其家族提供一应俱全的财富管理方案。我们的环球专业知识及专家的当地知识,有助我们透过全面的投资服务、家族财富顾问服务、私人汇财策划,例如财富规划和保障,以及传统银行服务,为我们的客户及其家族的财富提供保障及增值。
因此,我们致力为您提供一应俱全的个人化服务,以满足您的需要。凭借全面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经验,我们致力助您全方位管理财富。
我们的目标是帮助我们的客户实现他们的目标最有效的途径。我们的工作,与他们共同创造量身订做解决方案,以满足他们的独特需求。
我们的专业队伍的私人银行业务的专业人士和投资专家,在亚洲绝对处于有利的位置,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独特的见解,以保护和增进财富,为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
投资服务
我们相信成功的投资关系,有赖全面了解客户的长线和短线目标、风险承受意欲和投资年期。重大的资产须获得特别的关注,因此,我们致力开发创新和度身订造的投资策略,满足我们客户的独特需要。
在投资方面,我们了解亚洲投资者面对与全球其他投资者不同的挑战。他们可能期望与客户经理和投资专才建立更密切的互动关系,掌握最新的市场资讯和信息,以及早着先机。
我们的投资顾问专家团队致力服务欲积极参与决策的投资者。他们凭借资产配置和投资选择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合适选择,无论客户期望利用进取的策略掌握即时市场趋势,或寻求有关稳健对冲策略的意见。我们的专家透过股本、定息、衍生工具和创新结构性工具,提供专设的投资机会,以实现个别的投资目标。
六、香港政府的有关监管规定?
关于高风险金融衍生品的销售,《操守准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
1、高风险金融衍生品Accumulator只能向专业投资者销售。
那什么是专业投资者呢?《操守准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也有具体规定:
1)、拥有投资组合总值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
2)、必须签署“专业投资者协议”,《操守准则》15.3条还规定了评估为专业投资者需要考虑的4个条件:
a、该人士以往曾买卖的投资产品种类;
b、其交易的频繁程度及所涉金额(专业投资者每年应进行不少于40宗交易);
c、其交易经验(专业投资者应在其相关市场上活跃地进行交易达最少2年);
d、该人士对在相关市场上进行交易所涉及的风险的认知。
3)、需要每年进行一次确认。
2、《操守准则》明文规定:
(a) 在建议或招揽客户购买投资产品时,应确保所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适合该客户,并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操守准则》的适合性规定是指引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销售手法的首要原则(第5.2段);
(b) “当持牌人或注册人向客户提供建议时,应勤勉尽责及谨慎行事,并确保其向客户提供的建议或推荐,都是经过透彻分析和考虑过其它可行途径,然后才作出的。"(第3.4段);
(c) 认识你的客户──尤其是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第5.1a段);
(d) “持牌人或注册人就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或任何杠杆式交易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确保客户已明白产品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因买卖该产品而可能招致的风险和损失”(第5.3段)
(e) “持牌人或注册人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应充分披露有关的重要资料。"(一般原则5 “为客户提供资料”)
(f) “凡持牌人或注册人向其客户提供建议或代表客户行事,持牌人或注册人应确保向其客户作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都是准确及没有误导成分的。”(第2.1段)
3、以下内容摘自香港证监会网站:
1)、然而,即使是高资产净值投资者,中介人仍必须确定他们符合额外的投资经验及知识准则,方可获豁免遵从《操守准则》下的责任。在符合投资经验及知识准则方面,中介人必须能够证明已符合资产条件的客户对有关产品及市场有足够认识及经验,并选择被当作专业投资者般看待。
2)、香港的投资产品销售的监管制度建基于以下两大支柱:
7.1.1 产品文件的认可,主要确保文件内有充分的披露;及
7.1.2 要求推介或推销产品的人员确保产品适合个别的投资者。即必须确保产品适合投资者,并在作出招揽/推介行为时进行评估。
3)、投资产品销售的监管架构建基于两大支柱──披露及适合性。第一项由证监会负责──根据产品发行人所提供的资料,确保发行人已在产品文件内披露充分数据,使一个合理的人可作出有根据的决定。第二项由中介人负责──在彻底了解个别客户的背景及投资需要后,确定产品适合某特定投资者。这项规定载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适用于所有销售产品的中介人,不论他们受雇于由证监会规管的经纪行,还是由金管局规管的银行。
4)、即使已获得客户在表面上确认已阅读及明白有关章程,中介人依据《操守准则》仍有责任解释所销售产品的性质及风险,并确保产品适合客户。
以上内容由二手办公家具市场淮国旧整理发表www.h2002.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