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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公告 Mall Notice
废旧家电处理如何真正实现低碳目标
作者:admin      发表日期:10-04-04 12:01:09      关注:
废旧家电处理如何真正实现低碳目标
 
中国近几年,电子 电器产品的销量逐年上涨。据数据显示,2009年家电全行业销售产值为7043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家用制冷行业累计销售产值1692 亿元,同比增长10%;家用空调行业累计销售产值2230亿元,同比下降6%。
 
2009年的家电产业第一季度为最低水平,累计产值同比下降4%;直到8月才实现累计产值的同比为正,到年底增速达到6.7%。而今年1月各类家电产品仍然产销旺盛,空调、冰箱、洗衣机和LCD电视销量分别增长65%、92%、25%和81%,内销分别增长89%、109%、20%、88%,出口分别增长48%、45%、36%、72%。空调和冰箱近期销量接近旺季水平。
 
但是国内家电进入淘汰期和消费者“喜新厌旧”的“内忧”已经让人头疼不已;近几年大量的国际电子废弃物被走私、运送到我国,“外患”更令中国的电子废弃物处理雪上加霜。
 
欧盟、日本等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电子产品生产厂家必须负责电子垃圾的回收或承担电子垃圾回收的费用。这些废弃物处理起来非常复杂,成本高昂,回收年限长。通常安全处理1吨有毒废物需2000多美元,而向境外倾倒1吨有毒废料只需花几十美元,因此把这些烫手的山芋偷运到发展中国家,成为某些不法商家的选择。从电脑和外包装上关于机构的标签、记号、持久性标贴和电话号码断定电子废物的来源是很容易的,绿色和平组织2003年曾对广东汕头贵屿镇电子垃圾进行调查发现,这里的绝大多数材料来源于北美洲,也有少部分废物来源于日本、韩国和欧洲。
 
为了限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倾倒电子垃圾,世界150多个国家于1992年签署了《巴塞尔公约》,要求各国所产生的有害垃圾应该在本国境内处理,严禁向其他国家输送。美国是唯一没有签订这一条约的发达国家,2002年,美国硅谷防止有毒物质联盟(SVTC)和巴塞尔行动网络(BAN)联合曾对亚洲电子垃圾进口情况进行了调查。他们研究得出结论,每年美国大约有50%到80%的电子垃圾被出口到了亚洲,主要是出口到了中国,还有印度和巴基斯坦。
 
据报道,世界上每小时就有4000吨的电子垃圾被丢掉,相当于1000头大象的重量,而全世界的电子垃圾80%被运到亚洲,其中90%丢弃在中国,“长此以往,我国有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废弃物集聚地之一。”马德军对此表示了忧虑。绿色和平组织甚至称:如果不出什么意外的话,中国应该是世界上最“理想”的垃圾场。
 
从国外回收后的各种危险电子垃圾,通过香港中转,再通过小船搬运、海关瞒报夹带等各种途径进入内地,流入广东、福建沿海等地,被一些手工作坊非法拆解获取利润。据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的相关人士介绍,进口电子废弃物在我国登陆的地域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已从广东省蔓延到湖南、浙江、上海、天津、福建、山东等地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在2000年1月联合发出《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计算机显示器及显示管等废电器”。众多的加工小作坊从电子废弃物加工中获取了“可观”的收益,刺激了电子废弃物持续通过各种途径合法或非法地进入中国,成为“紧俏商品”。
 
    电子废弃物往何处去——毒瘤与金矿
 
       专收旧家电的老孙一家三口人。老孙把每天的收获运到北京西边的一处废旧电器集散地,卖给老婆和妹妹所在的产品加工厂。流水线上,这些东西先拆开清洗,有专门的技术工人负责检查和维修,能修的就修好了卖到河北、山西的农村,修不好的就拆开了卖电子元件。经过改头换面,修饰一新的电子废弃物上山下乡,流入农村。
 
目前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是“先利用,后拆解”。对于保持基本功能的旧家电,可以通过检查、清洗、简单维修后,进入二次消费领域。 商务部审核通过的《旧货品质鉴定通则》和《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规定,所有二手旧家电销售前必须在明显部位粘贴统一的“旧货”标签,并注明家电的使用年限。对已过使用年限的家电实行强制报废。未经鉴定检测或未粘贴标志的二手家电,不准在市场上流通。
 
但这些大多来自走街串巷的“马路游击队”的二手家电,其来源和数量均无法保证,逐台鉴定也难以实现电子废弃物经过改良,有的已经超出了使用安全年限,有的修理和使用不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她说,农村每年因为不合格电器造成的伤亡人数都在增加,而由于没有发票、保修卡等票据,也找不到相应的责任人,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
 
    另外,在北京芍药居小区的一家经营家电维修的老板说他们也会收购一些顾客处理的废旧家电,每周都有固定的家电收购者上门收购。据她介绍,大的废旧家电中间商把收购来的家电经过维修过后集中装箱成批运到海外,进入非洲某个国家销售。由此可见,中国的部分电子废弃物,可能通过此途径流向了其他一些经济更不发达的国家。
 
    作为代表的个案,绿色和平组织 对汕头贵屿电子垃圾拆解业做了调查报告。贵屿镇区80%的家庭从事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十年间,这里成为废弃的高技术产品的炼狱。为了节省成本,家庭作坊往往采用最直接和最原始的方式进行电子废物的拆解,细致而野蛮。贵屿如同一头饥饿的巨兽,到手的食物吃过肉、啃过骨头、再吸骨髓,丝毫不浪费。一台电脑送到这里,金属和塑料外壳被送去重新焚烧、融化,所有的电线、包括显像管管颈上的偏转线圈都被集中燃烧获取铜,排放出二恶英这样的剧毒物质,空气令人窒息。原始的炼金术在这里大放异彩,有人把贵屿处理电子垃圾的方式比喻为“19世纪的工艺处理21世纪的垃圾”。成堆的集成电路芯片投入盐酸与硝酸的混合液中,从中提取出微量的金。所用的废酸液不经过任何处理就排入了当地的河中,导致当地土壤PH值已经等于0,无法种植农作物。贵屿成为一个人人害怕的富庶小镇,“本地人想让自己的子女永远地迁移,外地人想的是赚了钱后赶快回老家”。
   
对于已经失去使用功能的电子产品,拆解回收有利用价值的各种电子元件,回收原材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小镇贵屿的悲剧,为电子废弃物危害环境提供了惨痛的范本。
    
电子废弃物中,含有众多有毒有害物质。一粒纽扣大的电池泄漏后将污染六十万升水,制造一台电脑需要350多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原料。比较起每年淘汰的海量的电子废弃物,我国目前连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垃圾处理企业都没有。由于缺乏专业的处理设施,很多垃圾场都没有垃圾处理能力,只是通过焚烧、填埋等简单的手段进行处理,导致废旧家用电器中含有的铅、镉、汞、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等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而手工作坊的破坏性拆解更导致大量有害物质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影响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
 
电子废弃物中有大量的贵重金属,如金、银、铬、镍等,“我们现在一方面在开采这些贵重金属,一方面却在浪费和污染。”在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过快增长的电子废弃物如果得不到充分的循环利用,不仅污染环境,也是极大的浪费。
 
如果按照每公斤的含金量来计算,旧家电的含金量等于南非含金量最高的金矿石的20倍左右,是名副其实的“超级金矿”。根据国外的研究报告,一吨电子板卡可以分离出286磅铜、1磅黄金、44磅锡,价值达到6000美元,加上铁、铝、镉、镍等估计价值将达到7000美元。如果合理回收其中包括贵重金属、塑料、玻璃以及一些能再利用的零部件,将是一笔巨大的资源,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可估量。
 
据了解,目前,美国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一般年利润可达到2500万到3000万美元,美国有48万人从事再制造,每年可创造530亿美元的产值。而一家日本手机回收工厂的利润率在20%以上,比正常的家电行业利润率高出4-5倍,获利丰厚。
 
先进的经验告诉我们,电子废弃物不是真的一无是处,形成循环利用的合理产业链,就能将毒瘤变成金矿。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减少电子产品报废后对环境的污染,发达国家实施的最重要的管理办法是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制度。在传统的环境管理中,生产者仅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而在生产者延伸制度下,生产者要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包括生产过程和生命结束阶段),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涉及到的责任包括:承担产品的环境成本,直接参与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以及提供产品环境形成的相关信息等。实行生产者责任制,可以便于生产企业从材料的源头来减少对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同时,可以在产品设计之初就考虑到对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同时,实行生产者责任制也便于发挥企业在生产技术、人才、包括销售和服务网络方面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回收这种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同时,最大可能地实现对这些产品零部件的再利用和资源的再利用。
 
欧盟已经从2005年8月份开始全面实施《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在这项2003年就已生效的法令中规定,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承担支付自己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
 
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国家2004年出台的《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提出了以“生产者责任制”为核心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但至今我国还没有具体的强制性法律要求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的回收负责,回收处理体系有待建立。2007年3月1日将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也只是强调了制造者对产品环境信息告知的责任。目前国内出现的一些电子制造企业的回收行为都是以自愿方式进行的,其中跨国企业的中国公司占有明显比重。
 
自1996年起,惠普公司的产品回收方案就开始实行,而且在近二十年中,它一直在从事产品回收利用工作,服务范围从欧洲逐步推广到亚太地区,包括中国。据惠普公司公布的数字,2005年,惠普公司共回收了总重量约6.35万吨的硬件和惠普打印耗材,其回收产品的总重量相当于280架波音747大型客机。在中国,惠普公司与北京地球村、珍古道尔研究会以及上海、北京的根与芽组织进行了合作,在帮助消费者提高回收打印耗材意识的同时,为北京和上海的消费者提供免费、便捷的惠普打印耗材的回收方式。
 
2004年底,摩托罗拉、诺基亚与移动联合发起“绿箱子环保计划——废弃手机及配件回收”公益行动在全国40个重点城市启动,约1000家移动自办营业厅和摩托罗拉、诺基亚各约150家销售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将长期设立专门用于废弃手机及配件回收的“绿箱子”。手机用户可以选择就近地点将已经废弃的手机及各类配件投入其中。该行动所回收的废旧手机及配件委托专业的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其中部分成分进行回收再利用。此后,又有波导、LG、联想、NEC、松下、夏新六家手机企业加盟了“绿箱子”活动。
 
比较跨国企业在回收再生方面已经取得的进展,中国国内企业对自己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利用尚处在试点、探索阶段。青岛市2004年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进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置试点”城市后,海尔集团在全国率先进行废旧家电的试点工作,成立了一个专门从事废旧家电回收及处理的研究部门,采用的回收模式主要包括以旧换新和网上回收旧品等创新方式。先后与青岛多家商场开展微波炉以旧换新回收试点活动,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对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TCL等企业也先后提出了对回收的旧电视进行补贴和对收回的旧电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它们开启了国内企业回收电子废弃物的探索之路。
 
面对众多而分散的电子产品,散兵游勇的回收缺少环境保障,而单纯依靠生产企业进行回收又难以达到广泛的覆盖面。对此,国家发改委2004年便提出制定《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总体思路是推行生产者责任制,建立多元化的废旧电子回收体系和集中处理体系,实行分散回收,集中处理;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其中规定“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对废旧家电进行回收,并交给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否则最高将可被罚款10万元。”
 
在此原则下,回收电子废弃物的主体除了产品制造者,也可以是由产品销售者或者专业的回收企业、社会公益网点构成多元化的回收群体,通过密集网络收集电子废弃物,集中送到具有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理,形成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产业链条。
 
国美、苏宁两大家电连锁巨头开始悄然进入废旧家电回收行业,试图通过全国数百个门店进行现场运作,这也是国内经销商第一次大规模对废旧家电实施集中回收。比较起散兵游勇的市场份额,他们回收到的废旧家电少之又少。“绿箱子”的一个网点半年回收废旧手机不到10部。遍布大街小巷的个体收购者将大多数的电子废弃物直接收走,由此导致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和生产处于“供不应求”的境地。
 
    为什么有的电子电器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企业认识到自己的环境责任并投入力量回收电子废弃物时,效果却并不明显呢?为什么一些规范、环保的大型回收处理企业建立起来,却面临“吃不饱”的困境呢?
大张旗鼓的公益回收敌不过街头游商的些许诱惑,专业环保的处理企业不如小作坊的生意兴隆,面对电子废弃物,还需要我们做什么呢?
 
一件电子产品生命周期,涉及众多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回收者等诸多环节,如何协调各方利益,保证公众环境利益,政府起着指导、规范的作用。面对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无序状态,中国家电研究院副院长马德军专家认为,首要任务是政府规范立法。
 
由信息产业部、环保总局、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会签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的《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环保总局的《废弃家电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政出多门,虽然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已经有了普遍的指导性的规范,但缺乏统一协调,法律责任不完善,并不能真正落实到制造者、销售者、回收者和消费者的行动中。
 
       对外来电子电器废物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处理处置电子电器废物的资质、资格制度等来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但行政法规不同于国家颁布的法律,它只能用来应急、调整,而且各地方发展不平衡,行政法规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他强调,“要想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最好能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对外来电子电器废物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处理处置电子电器废物的资质、资格制度等来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
      1、铅;
      2、汞;
      3、镉;
      4、六价铬;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措施。
    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落实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第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
 第十三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第十六条 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商环保总局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行业标准。
信息产业部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十条 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四)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五)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值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六)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进口管理规定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内废旧家电已经步入巨大淘汰期,市场在不断提高新家电到各家各户的时候,应该更多的考虑这部分废旧电器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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