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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系列报道--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资源
作者:admin      发表日期:09-03-29 14:12:11      关注:

循环经济系列报道--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

自从人类创造了经济这个地球上的特有词语以来,资源就不再是仅仅用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而是成为创造价值的基本材料,于是资源就和财富挂上了勾。资源和能源这本该独立与人类价值之外的要素,被人为的标上价格,并以此牟利,利用政治和各种调控手段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给予各种资源和能源以高价格,以便让自己获得更多的仅适用与人类的流通货币,但是能源总会枯竭,这无疑和人类的贪婪息息相关,值得庆幸的是,有一部分人开始觉醒,感到这样下去不仅不能让人类迈向美好未来,且不提环境污染,垃圾成山等基本问题。在本地资源消耗殆尽的情况下,战争将不可避免,或许世界大战是能让强者暂时获得短暂的胜利,但是过度的开采让非再生资源急剧减少,即使是可再生资源也不再有时间恢复,这些都造成能源枯竭的不可逆转。正是有了这样的危机感,循环经济才开始进入了人类的日程表并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循环经济的关键所在之一就是更多的通过技术手段使用可再生能源从而代替不可再生能源的无休止损耗。

可再生能源法意义在于从国家法律的层面上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保证和法律的支持。比方说,可再生能源是清洁能源,也是非常有发展前途的能源,但是目前开发可再生能源,或者说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经济性与传统能源相比差距很大,但是中国无论从能源的长期安全供应上考虑,还是从环境保护来讲,都必须要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煤发电。 用风能,太阳能发电,虽然成本高,但只要符合国家标准,电网必须全额收购,实行‘全社会分摊’。”
 
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调整能源结构和保障能源安全的现实要求;是保护环境特别是保护大气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农村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选择;是开拓新经济增长领域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有效途径。
 
一、节能第一。2004年我国GDP增长是9.5%,然而全国一次能源的生产总量却比上年增长15.2%%,仍然供不应求。这个事实对于从2000年到2020年(重要机遇期),用能源翻一番保证GDP翻两番的计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质疑。中国的产值能费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反之,我国单位能源所产生的GDP值,水平低下,目前只有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至十六分之一。
 
  我国电网综合损失率为10%左右,美、日等国只有5%左右。我国目前各类电机效率的加权平均值比国外低3—5个百分点,在用的电机拖动系统运行效率比国外低近10%。我国的工业锅炉设计效率为80%(尚可),但由于管理水平差,实际运行效率只有65%左右,造成的电力浪费每年约2000亿KWH,相当于2.3个三峡水电站全年的发电量。
 
  二、科学用能。热能的科学利用原则是温度对口、梯级利用。不能只从热力学第一定律计算热效率,更要从热力学第二定律考察用效率;热泵是既节能又环保的技术。
 
  热泵技术是科学的节能技术,采用热泵技术供暖比直接燃烧煤或天然气,可节能20%以上,而且还是清洁的采暖热源,推广热泵技术有重大现实意义。 分布式能源系统中的冷、热、电三联供技术,是能量梯级利用、能源利用效率高的先进节能技术。其综合能源利用率在80%%以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我们的日常生活充斥着这种经过加工处理的产品,越发达的社会,对资源和能源的耗费就越大,在地球上尚存的原始部落里,加工产品的使用率几乎为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不仅仅是随着人口的增加成正比例增长,而是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生活细节要求更加“严格”高速增长,这些都强烈明示着循环经济实施的迫在眉睫,循环经济是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唯一途径,在不能大幅度减少消耗的情况下,开发利用更多的可再生能源,将循环经济发展列为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并在日常生活中贯彻循环经济的概念并以身作则是每个地球人应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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